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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毒品犯罪的自首,自首有什么好处

此文章帮助了412人  作者:北京毒品犯罪辩护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认定毒品犯罪的自首

一般形式的自首。一般形式的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而尚未归案之前的自首,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情形。成立一般形式的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这是一般形式的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其核心是强调犯罪人投案的自觉性。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而尚未归案之前,自行向有关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的控制之下,听后有关机关处理的行为。

(二)犯罪分子在自动投案以后,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一般形式自首成立的必要条件。所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属于数罪,应当要求其如实供述全部数罪的罪行。但是,如果只供述了数罪的部分犯罪,只能对所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作自首处理;而对于司法机关所发现的犯罪分子的隐瞒之罪,则不能作自首处理。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属于数罪,应当要求其如实供述全部数罪的罪行。但是,如果只供述了数罪中的部分犯罪,只能对所如实供述的部分犯罪作自首处理;而对于司法机关所发现的犯罪分子的隐瞒之罪,则不能作自首处理。如果自动投案的犯罪分子属于共同犯罪人,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具体情况,对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出不同的要求。一般来说,对于主犯,不仅要求其如实供述自己的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实,包括其作为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的各种犯罪事实,或者其作为主要实行犯的犯罪事实,而且还要求其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及其共同犯罪事实;对于从犯、胁从犯,则除了要求其如实供述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事实外,还要求其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否则,均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当然,对于供述后作辩解或者作必要的修正的,不能认为是翻供。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立一般形式的自首。

二、自首有什么好处

对自首的从宽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和68条的规定,对自首的从宽处罚有两种不同的具体情形:

(一)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即对一般自首的犯罪分子采取相对从宽处罚的原则。

(二)是对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对同时并存自首和重大立功表现这两个情节的犯罪分子,采取绝对从宽处罚的原则。

因此,在毒品犯罪中,要积极自首,配合警方,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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