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毒品犯罪的特点
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特点:
(一)涉毒数量、次数明显增多。
不论是涉及种植毒品原植物还是贩卖毒品案件中,涉毒数量、次数呈增多趋势。如审理的谭某贩卖毒品案,谭某贩卖海洛因46、1克,贩卖次数达191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再如,王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中,王某种植罂粟数量达3214株,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出现指使、利用他人贩毒现象。
部分贩毒人员为降低自身被当场抓获的危险,利用给吸毒者提供毒品或其他手段,指使、利用他人携带毒品与买毒人员交易,有的甚至还利用女性不为人所注意的特点参与贩毒,涉案的女性罪犯就有5人。
(三)毒品犯罪与介绍卖淫等违法行为相连。
在部分毒品交易中,贩毒人员除提供毒品外,还主动联系一些“冰妹”陪同吸毒,甚至再进行卖淫嫖娼等淫乱活动。
二、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二)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三)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四)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毒品犯罪的特点,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