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毒致幻砍死女童
近日,一男子吸毒致幻砍死女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悉,法院审理认为,刘志锋虽因吸毒导致精神障碍,认识和控制能力受到影响,但其系自愿吸毒,故应当对自己吸毒后实施的一切行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刘志锋称其对吸毒后发生的事情都不记得了,其认为量刑过重,表示将上诉。
30岁的男子刘志锋从十多岁起就吸毒,在长达一天半吸食各种毒品后,其在家拳打妻儿和母亲,又跑到街上拿菜刀追砍路人,一名1岁女童头部被砍,不幸遇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刘志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对于此类犯罪,《刑法》有以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男子当街砍人对街上不特定的民众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又导致一名女童的死亡,应当承担的量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男子以“吸毒致幻”为由,认为自己没有行为能力,但是毒品会致幻是常识且国家和社会都有戒毒宣传,吸毒是其自愿行为,男子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全责。(文道全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