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
2011年9月17日,被告人李伟昭伙同二同案人携带刀具窜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金石镇湖美村,采用拦停、持刀威胁等手段,抢走被害人的一辆摩托车(价值3040元)。破案后,赃车无法追回。
2013年2月21日,李伟昭因吸毒行为被潮州市公安局彩塘派出所抓获。同月22日,李伟昭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10月9日,李伟昭因本案被金石派出所侦查人员询问。2014年3月4日,李伟昭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并被金石派出所侦查人员讯问。
法院判决: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伟昭合伙采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以被告人李伟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5年6月8日止)。
一审宣判后,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李伟昭的刑期应以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2014年3月4日为起点。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唯对原审被告人李伟昭的刑期折抵不当,应予纠正,即李伟昭的刑期应自2014年3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遂裁定维持原判决。
以案说法: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间能折抵刑期吗
被告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被采取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行为系同一行为,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期间即可予折抵刑期。《刑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第四十七条 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