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向境内企业销售机器设备,并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如在销售合同中未列明相关劳务费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可按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核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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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