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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纠纷案件中,对于企业名称先于注册商标合法登记的,应当依法保护在先合法登记并使用企业名称者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权益,即在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合法登记并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该企业名称。


法律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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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