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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24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权的成立需具备严格的条件:
第一,一方必须具有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行为不能成为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
第二,另一方无过错。如果双方都有同样的过错,则任何一方都不能以对方有过错为由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第三,必须因严重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这里的损害,既包括财产上的损害,也包括非财产的损害。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法律赋予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享有的权利,必须依法行使:
首先,它必须由无过错方提起,无过错方不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
其次,无过错方一般应在诉讼离婚时一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协议离婚的,可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协议离婚时已表明放弃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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