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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25
朱某与王某都是某村的村民。朱某家里养了几只羊,它们经常自己跑出去到庄稼地里啃食麦苗。有一次朱某不在家的时候羊又跑出去,并跑到王某家的自留地里啃麦苗。王某看到后非常生气,顺手拿起地边的枝条抽打羊,赶出自己田地后仍旧觉得心里有火,于是找到朱某让他把年自家的羊管好,不要再三番五次地跑出去祸害庄稼。朱某不服气,两人开始吵架,越吵越激烈,最后动起手来。在动手的时候王某失手打破了朱某的头。村委员对两个人进行处理,经过批评后两个人都表示同意接受。于是村委会决定,因为朱某对自家的羊不好好管理,任由其跑出去乱啃庄稼,违背了村里的村规民约,应当罚款50元;朱某犯错误在先,向王某赔礼道歉,王某动手打人也是不对的,应当承担朱某的医药费。
村委会有权作出罚款的决定吗?村规民约对村民的约束力有多大?
村委会即村民委员会,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成立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从性质上讲属于自治机构。它既不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也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的派出机构,也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不享有任何国家权力,更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当然不能行使行政权力,也没有行政处罚权。所以在上面的案例中村委会是不能对朱某进行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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