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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边境证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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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条件


1.对前往深圳、珠海特区人员取消凭介绍信办理《边境通行证》等审批手续,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办理证件有效期最长可为一年;60周岁以上男性公民、55周岁以上女性公民直接凭《居民身份证》进入深圳、珠海特区;


2.未设保卫(人事)部门的企业单位和各类民办、私营公司企业的本市员工、在京暂住一年以上的外省市人员及本市无业居民,取消到派出所申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办理;


3.设有保卫(人事)部门的中央、国家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本市员工和在京暂住一年以上外省市员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及《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办理。


(二)办理程序


凡符合前往边境区条件需要办理边境证的居民,均可直接到户籍(暂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分(县)局提出申请,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并当场办理。


(三)不宜前往边境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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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有犯罪嫌疑的人员;


2.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人员;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4.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前往边境区人员。


各分(县)局对派出所辖区内不宜前往边境地区人员全部录入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边境证“不宜前往边境地区人员”数据库,做好相关数据的维护更新,工作中要严格比对把关,发现上述人员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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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