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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28
(一)受理条件
1.对前往深圳、珠海特区人员取消凭介绍信办理《边境通行证》等审批手续,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办理证件有效期最长可为一年;60周岁以上男性公民、55周岁以上女性公民直接凭《居民身份证》进入深圳、珠海特区;
2.未设保卫(人事)部门的企业单位和各类民办、私营公司企业的本市员工、在京暂住一年以上的外省市人员及本市无业居民,取消到派出所申领《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办理;
3.设有保卫(人事)部门的中央、国家机关、省级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本市员工和在京暂住一年以上外省市员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及《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办理。
(二)办理程序
凡符合前往边境区条件需要办理边境证的居民,均可直接到户籍(暂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分(县)局提出申请,填写《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申请表》并当场办理。
(三)不宜前往边境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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