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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办理小城镇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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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内户口迁移的规定,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办理迁移条件:


1.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本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的;


2.迁入地有合法住房,并在此居住的;


3.携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


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5.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


(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家属、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迁入的须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贷款银行的贷款证明;分期付款购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购房证明;


3.夫妻投靠迁入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投靠人与父母同住的,须提供其父母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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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省市人员办理本市小城镇户口的,还须提供进京批件,即《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审批表》、《外省市人员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申请表》的复印件(此批件由办理小城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派出所承办民警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仅供办理市内户口迁移使用,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5.其他投靠迁入的,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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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