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办理短期赴港、澳地区申请,须出示单位意见:
一、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部队驻地在京的现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含离退休人员)。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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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