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常识信息
2.0




已有1人评价
浏览:5084次下载:4次
发布时间:2010-08-30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晚育假总计30天,女方不享受的可以男方享受。这种情况下需要女方晚育假休天数的证明。
因这种假期 对于男方而言 没有什么证明材料 无据可依 女方单位开个证明 男方单位一是便于管理 二是合法休假。
一般而言,男方提交的材料是:1、自己的身份证;2、女方单位出具的产假证明。

2.0




已有1人评价
浏览:5084次下载:4次
发布时间:201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