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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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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情形及应提交的资料


在机动车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因故损坏或者丢失、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补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一)机动车行驶证;


(二)属于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损坏的,还应交回损坏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二、办理地点:使(领)馆、外籍号牌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记载的住所地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车辆管理所或者分所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不收取费用。


三、住所的地址是指:


(一)单位住所地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


(二)个人住所地址为其申报的住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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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