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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机动车驾驶证换领北京市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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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持有外省市车辆管理所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入本市或在本市暂住,可以申请换领本市机动车驾驶证,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通过查询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可以证实机动车驾驶人所持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为真实、合法、有效;


(二)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分记录未达到12分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吊销、注销或撤销的。


二、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二)其他人员在其身份证明(暂住证明)记载的住址所属的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三、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复印件;


(三)外省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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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机动车驾驶人相片2张。


相片要求为:


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四、收费


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五、办理时限


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身份证明是指:


(一)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三)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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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七、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收费—制作发放驾驶证


八、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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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