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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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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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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三)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3、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5、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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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申请车型:


申请人可以申请与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记载的准驾车型对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但因年龄、身高等申请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应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三、申请的规定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办理地点


现役军人(含武警)到北京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其它人员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住址所属车辆管理所分所办理。


五、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北京市卫生局确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军队、


武装警察部队确定的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原件;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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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现役军人还需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事交通运输部军车监理所或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警卫局开具的证明原件;武警需提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车辆监理所开具的证明原件;


(六)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七)机动车驾驶人相片2张。


相片要求为:


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22mm,头部宽度14mm~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六、考试


(一)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预约考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科目一)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科目三)。


(二)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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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受理。


七、收费


(一)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八、办理时限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分所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九、身份证明是指:


(一)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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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需要考试的,预约考试)—收费—(考试合格后)制作发放驾驶证


十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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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