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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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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三、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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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