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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设置、移动、拆除道路交通管理设施事项的,由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设施处办理,办理时限为受理后2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


办理时,申请办理单位和个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及同意支付因此而所需的工程费用和材料费用:


(一)单位介绍信。


(二)申请书:申请书须详细说明申请办理交通管理设施的理由、日期和时间,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所在地点的道路平面图,平面图上须标明街道名称,标明办理道路交通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及准确位置。


办公地点:


崇文区马家堡路11号(南二环陶然桥上东南侧),


电话:68398076


办公时间:


每天上午:8:00至11:00时


下午:13:00至16:30时


(节假日不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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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