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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02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同时该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两回事。建议商友事前要求对方先签定确认书, 并就其注册登记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必要的核实后,结合合同的实际内容就合同生效附条件或附期限,再互相传真签字盖章的合同; 同时,双方应互相快递签字盖章的合同原始文本。
确认不一定都要当面,只要足以证实双方订立合同及其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即可。确认可以多种方式,当面确认较为保险,但不是唯一的。应尽量持有双方互相确认的合同原始文本,并注意合同当事人主体及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合同双方盖章传真即生效”的做法不保险,要慎重而行,并在签定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尽量做到有备无患!
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发展,电子邮件和传真等数据电文以其快捷而方便的特性使得使得其应用越来越广泛,但发生商务纠纷后,如何分析看待其证据效力,部分商友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尚需结合具体法律事实来客观分析,并公正认定其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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