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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刀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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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依法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二)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 县)销售。


(三)不得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四)非法携带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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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