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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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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说明,为及时掌握和研究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情况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设立备案制度。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两点要求:



一、在《通知》下发之前,已经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在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将一、二审法律文书连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备案;



二、自《通知》下发之日,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于辖区内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一、二审法律文书及统计表报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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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