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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07
第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民商事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六十四条票据当事人因对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票据法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对票据法施行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票据纠纷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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