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2、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4、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5、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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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