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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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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使其亲友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四)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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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