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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有住宅不能出售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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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一般来说,那些已经列入城市旧区近期规划即将改造的住宅,地处主要干线的临线住宅,具有历史文物价值,应当保留的住宅,由政府代为管理的有关产权住宅以及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宅都不应当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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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