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事由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得行使抗辩权:
(1)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
(2)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无合法基础。这两个条件,分别叫做“对物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对人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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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