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您的位置:常识分类>经济类>票据>汇票>查看 登录注册

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①付款日期,未记载则为见票即付;



②付款地,据以进行票据提示或确定拒绝证书作成地、诉讼管辖。a、在汇票,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c、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③出票地。a、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b、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c、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任意记载事项



若出票人票据上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后手亦不得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该票据的,这时的转让只是普通债权的转让,取得权利的受让人无论是否善意,都不得主张对人抗辩的切断,不得主张善意取得,转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第 1 页
这个常识对您有帮助吗?(/
当前常识信息

2.0

已有1人评价

浏览:1638次下载:1

发布时间:201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