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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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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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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