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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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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行为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与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 汇票法定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如果汇票上记载“交付货物后汇票照付”或“资金到达后付款”等字样的该票据无效。


3.确定的金额。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的签名盖章须注意三点:


第一,出票人一人签章即有效。


第二,必须以本名签章,不得以化名或笔名签章。


第三,法人为出票人的,其签章为法人的票据专用章或法人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个人印章或签名。


(三) 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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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四) 付款日期及签发汇票的后果


1.付款日期


我国的票据法规定汇票有四种付款日期,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由出票人根据需要选择一种在汇票上记载。由收款人开出的商业汇票上已经记载付款日期的,承兑时,付款人须审查该付款日期是否符合原交易合同的约定,如原合同没有约定,则要看此日期是否在交付货物的日期之后,是否适合自己资金使用计划等,在承兑之后,就表示承认汇票上的付款日期,不得再作更改。


2.签发汇票的法律后果


(1)汇票经签发后,即代表一定的资金数额;


(2)出票人须将汇票交付收款人才算签发(收款人出票则由付款人承兑后才算签发),收款人收取汇票后即享有票据权利;


(3)汇票签发后,付款人承担的票据责任是按时付款,以及为付款作准备的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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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