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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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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首先要明确的是设定权是一种立法权,主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来行使,其他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可以行使一部分设定权。《行政处罚法》把“设定”和“规定”作了区分:设定是创设性的规定,没有上位法作为依据,而规定则是对上位法进行细化,这个细化不得突破上位法规定的条件、种类、幅度。《行政处罚法》中创设权分四个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规章之下的法规性文件“一律不得规定行政处罚”,这务被国务院解释为“不得创设”,即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没有上位法的,一律违法。


原则上说,行政机关的权力应当来源于法律规定,所以说,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是对行政机关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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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