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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0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第5号令《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范围: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占地面积为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告表由建设开发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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