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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国家负赔偿责任。



一、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了非法定对象的财产。即本应对甲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措施错误地对乙行使。



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产不是法定范围内的财产。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案件无关的财产、缴追了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等。



三、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时没有按法定的程序、方式,致使被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的财物因保管不善而丢失、破损等。



四、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财产后处理违法,如被挪用、私分、侵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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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