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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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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号令)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受理全市劳动保障行政复议。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各县区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和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于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



四、对受理的行政复议经审查后,于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于15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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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