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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1-08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技术监督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复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决定。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4.申请人向技术监督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递交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以及申请复议的要求。理由和提出申请的日期。
5.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者要求补正的处理意见。
6.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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