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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适用房配售和交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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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优先配售对象:


  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


  上市交易:


  1. 已购经适房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向相关部门申请,由保障部门确定符合条件购买人原价出售或按原价回购;


   2. 已满5年可按市场价出售,但需缴纳出售价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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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