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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2-27
【案例】老王是外来务工人员,2008年初应聘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一年后,单位与老王续订一年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
将近年底,老王收到单位发来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老王听说,《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王的要求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吗?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该条,用人单位到底有几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机会呢?
一种理解认为,用人单位只要与劳动者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必须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条款规定:“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终止与劳动者的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权就不在单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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