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您的位置:常识分类>民事类>婚姻>结婚>查看 登录注册

北京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最新颁布的《北京市补领婚姻登记证工作规范(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的条件有以下几项:


  (一)受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在内地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过结婚离婚登记,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一)》;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二)》。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遗失或难以查证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 1 页
这个常识对您有帮助吗?(/
当前常识信息

2.0

已有1人评价

浏览:4167次下载:5

发布时间:2011-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