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对原缴存到资金管理中心的售房款余额可作如下处置:补缴破产、改制前企业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按破产、改制企业出售公房收入的20%留足已售公房的维修基金,专项用于该企业已售公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按规定计发职工应享受的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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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