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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不可继承可办理承租权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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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李某承租了房管所的一公房,儿子小李一直与其共同居住。不久前,李某去世。请问,小李能否要求继承其父亲的房屋承租权?


  回复: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不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小李可以去房管所办理承租权变更手续。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对该房屋只享有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所以在其死亡后,原有的房屋租赁关系已消灭,其继承人不能以继承的方式成为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


  但作为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有优先承租该公房的权利。《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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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