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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治安管理,下列情形可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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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情节特别轻微的;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周岁以上的;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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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