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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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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情形是指违反了行政处罚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的伤害,行政处罚法上规定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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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