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保障金(实物),并视情节处以冒领额1至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采取隐瞒、欺骗手段骗取保障金的。
2.家庭收入好转不及时向审批管理机关申报的;
3.不服从管理或打骂、伤害低保工作人员的。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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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