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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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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消宣告人。



宣告失踪的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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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