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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2
资产收购是指一个或几个公司的资产和债务转让给一个新成立或收购前就存在的公司以取得各种形式的转让收入(包括股权、其他有价证券、现金、其他财产或债务的转让)。在资产收购交易中,转让企业可以在转让后继续存在,也可以通过清算将资产转让所得分配给原股东。因此,资产收购是一个外延范围较宽的改组业务,可能是整体资产转让,也可能是正式的依法进行吸收合并,还可能是非正式的经济性合并,或是企业分立。
要准确执行《股权投资通知》的有关规定,必须正确区分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企业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分立和吸收合并。
如果将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部资产和债务转让给接受企业,且转让企业不解散,作为继续存在的独立纳税人的地位没有发生任何变更,转让企业在转让后只是由从事营业活动(工业、商业、交通运输等)转变为投资活动(投资公司或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则属于《股权投资通知》规定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
如果企业将“非独立核算”的营业分支,例如一条或几条生产线,多项固定资产、存货、投资等转让出去,换得接受企业的股权,则不属于整体资产转让,而属于《股权投资通知》规定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要视同资产销售处理有关资产转让的收益或损失,并按规定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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