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作担保,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不得收取培训费、工装费等其他费用。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收取押金或扣押劳动者有关证件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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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