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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3
咨询:试用期公司应该给交保险吗? 公司的保险到现在没为我缴纳一分钱,是属于违法吗?我可以要求他们补上吗?公司与我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期两年,试用期半年,在试用期这半年之间公司没有给我缴纳任何保险,劳动合同中写明了缴纳三金.现在使用期满,公司以搬址为借口,因为我肯定不会去第二城市工作所以我肯定会不再做下去.我感觉不对,有以下问题请教:
1. 上海劳动法好像规定两年合同则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我现在已经为公司工作半年,请问公司劳动合同规定的半年试用期合法吗?我算刚完成试用期还是算试用期3个月然后正式劳动三个月?
2. 公司的保险到现在没为我缴纳一分钱,是属于违法吗?我可以要求他们补上吗?
3. 请问可以向上海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吗? 如何联系?
专家指导: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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