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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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的以下行为是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


1、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2、扣押招用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4、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5、不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6、违反国家规定廷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7、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8、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9、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0、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11、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式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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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13、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14、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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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