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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仲裁委员会对仲裁代理人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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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到2名仲裁代理人进行仲裁。当事人认为必要,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增加代理人的人数。


2、代理人人数超过2名的,应当向仲裁庭确定1名代理人作为主要发言人。


3、当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的事项和权限变更或者解除的,当事人应书面通知广州仲裁委员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不因此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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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