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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重获公房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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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婚姻法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如果存在下述情况,双方均有权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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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该房屋使用权是夫妻共有的权益,但是如果双方就此不能达成一致,则法院一般根据下列原则来判决由哪方承租: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但是,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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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