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常识信息
2.0




已有1人评价
浏览:3305次下载:5次
发布时间:2010-07-23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不符合【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的,应按照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就地缴纳增值税。

2.0




已有1人评价
浏览:3305次下载:5次
发布时间:201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