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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取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 414号)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二、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5%。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二千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的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涨洋石油的外国承包上,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我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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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07-23